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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wgj-2020-00060 发布机构: 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生成日期: 2020-05-19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对经营国家禁止交易的艺术品的处罚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对经营国家禁止交易的艺术品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七条 禁止经营以下艺术品:(一)走私、盗窃等来源不合法的艺术品;(二)伪造、变造或者冒充他人名义的艺术品;(三)除有合法手续、准许经营的以外,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动物、植物、矿物、金属、化石等为材质的艺术品;(四)国家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艺术品。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制作调查笔录,由检查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依据,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方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期限。处较大数额罚款的,告知要求听证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实施主体

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承办机构

文化科

实施对象

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

90日内

承诺时限

90日内

咨询电话

0997-6372026

投诉电话

0997-6372026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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