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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wgj-2020-00050 发布机构: 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生成日期: 2020-05-19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对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处罚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对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文化部令第51号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对《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
‎第二十五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 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第三款:经批准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的批准文号,不得擅自变更产品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在国内经营的,进口单位应当报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文化部撤销其批准文号。
‎第四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自正式经营起30日内报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制作调查笔录,由检查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处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告知要求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依据,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方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期限。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实施主体

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承办机构

文化科

实施对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标准  及依据

法定时限

90日内

承诺时限

90日内

咨询电话

0997-6372026

投诉电话

0997-6372026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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