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信息公开详细
索引号: wgj-2020-00049 发布机构: 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生成日期: 2020-05-19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有关事项,未到兵团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有关事项,未到兵团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1号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对《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
‎第二十四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制作调查笔录,由检查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处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告知要求听证权利。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依据,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方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期限。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实施主体

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承办机构

文化科

实施对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

90日内

承诺时限

90日内

咨询电话

0997-6372026

投诉电话

0997-6372026

备注

 

 

【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