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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wgj-2020-00045 发布机构: 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生成日期: 2020-05-19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处罚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16年3月1日公布施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的相关条款进行了调整。《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55号)第三十一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娱乐场所不得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制作调查笔录,由检查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依据,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方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期限。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实施主体

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承办机构

文化市场稽查大队

实施对象

娱乐场所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

90日内

承诺时限

90日内

咨询电话

0997-6372026

投诉电话

0997-6372026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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