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gj-2020-00045 | 发布机构: | 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1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处罚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16年3月1日公布施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的相关条款进行了调整。《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55号)第三十一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实施主体 | 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承办机构 | 文化市场稽查大队 |
实施对象 | 娱乐场所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90日内 | 承诺时限 | 90日内 |
咨询电话 | 0997-6372026 | 投诉电话 | 0997-6372026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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