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gj-2020-00042 | 发布机构: | 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1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对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举报、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处罚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举报、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 2019年3月24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0号)进行第三次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实施主体 | 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承办机构 | 文化科 |
实施对象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90日内 | 承诺时限 | 90日内 |
咨询电话 | 0997-6372026 | 投诉电话 | 0997-6372026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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