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gj-2020-00041 | 发布机构: | 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1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对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2019年3月24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0号)进行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实施主体 | 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承办机构 | 文化科 |
实施对象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90日内 | 承诺时限 | 90日内 |
咨询电话 | 0997-6372026 | 投诉电话 | 0997-6372026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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