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005-2021-00018 | 发布机构: | 统一战线工作部 |
生成日期: | 2023-01-2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权力事项名称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第六条: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受理华侨回国定居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于受理申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同级公安机关的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的征询函后,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 受理申请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 第七条: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 华侨回国定居申请数量较多的省、自治区,可以由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华侨回国定居申请。 | ||
责任事项 | (1)申请:填写申请表格(报告),递交申请材料。 (2)受理:侨务办公室受理人员,查看比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信息和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书》,以短信、移动终端等通知申请人网上补正材料。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的,以短信、移动终端等通知申请人携带原件材料到现场办理。自受理后第5个工作日完成。 (3)审查:侨务办公室在19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意见。 (4)决定:侨务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决定. (5)送达:对批准申请的出具《办结通知书》,对不批准申请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5个工作日完成。 | ||
实施主体 | 侨务办公室 | 承办机构 | 侨务办公室 |
实施对象 | 归国华侨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
法定时限 | 4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4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6359066 | 投诉电话 | 6359066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