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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00005-2020-00039 发布机构: 统一战线工作部
生成日期: 2024-01-02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对“三侨”考生身份的认定

权力事项名称对“三侨”考生身份的认定
权力类别行政确认
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修正))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归侨、侨眷就业给予照顾,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升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6月4日国务院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0号)第二条: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与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亲属申请认定侨眷身份的,应当提供由公证机构出具的扶养证明。
责任事项1.受理阶段:凡参加高考的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持《归侨侨眷证》到师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
填写《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台湾籍考生登记表》,并由师市外事(侨务)办公室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由师市外事(侨务)办公室统一将《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台湾籍考生登记表》报兵团(侨务)办公室招生办审核、确认、盖章。对申请材料和申请人父母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意见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提出审查意见,根据审查意见作出考生身份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出具书面身份证明,并送达申请人确认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侨办承办机构统战工作科
实施对象师市辖区内公民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内部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20-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30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997-6359065投诉电话0997-635906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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