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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tyjrswj-2026-00016 发布机构: 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生成日期: 2023-04-13 废止日期:
文 号: 师市退役军人局发〔2023〕5号 主题分类: 文件政策
关键词: 退役军人 法律援助 细则

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第一师阿拉尔市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师市司法局

                                                                                2023412

 

 

第一师阿拉尔市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国防利益和退役军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73精神,结合第一师阿拉尔市(以下简称师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是指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的管理、监督、组织、指导下,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师市司法局等部门的配合、支持下,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员,以专兼职相结合的办法,充实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队伍,为经济困难或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役军人无偿提供法律服务。

  本细则中的退役军人是指户籍在师市或在师市辖区内工作、生活的退役军人

  本细则中的法律援助申请事项范围:涉及退役军人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以及退役军人因见义勇为主张民事权益等方面的法律援助案件。

  本细则中的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形式: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与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师市法律援助机构在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设立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名称为:第一师阿拉尔市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站负责人由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综合科负责人担任,具体成员由司法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相关业务人员及律师组成,并各指派1名联络员,工作站及时对外公开联系电话

  师市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任务:

(一)开展退役军人法律援助普法宣传;

(二)接待退役军人来访,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三)接受退役军人法律援助申请,经初步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及时转交法律援助机构办理;

(四)承办简单的非诉讼法律援助事项;

(五)协助法律援助机构办理退役军人法律援助事项,配合核查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

(六)舆情信息收集、分析、上报、重大情况报告;

(七)向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报送工作计划、业务报表和工作总结等。

  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站要建立以下基本工作制度:

(一)公示制度。在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室外设置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站标识,悬挂“12348”法律援助咨询宣传栏;室内设置统一版式的法律援助公示栏,公示内容应包括无偿服务承诺、退役军人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工作流程图、监督电话等;

)联络制度。师市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站要每季度召开工作站、联络员例会;加强工作站与各团镇(乡、街道)联络员的法律援助业务衔接,定期通报工作;

)咨询登记制度、受理案件备案制度、监督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首问负责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各团镇(乡、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设退役军人法律援助联络员,由各团镇(乡、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人及司法所负责人共同担任联络员,负责与师市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沟通联络。

  退役军人法律援助联络员的工作任务:

(一)开展退役军人法律援助普法宣传;

(二)受理并初审退役军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援助基本条件,并及时报送师市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站;

(三)协调各团镇(乡、街道)司法所或其他相关机构调解处理涉退役军人矛盾纠纷;

(四)协助法律援助机构办理退役军人法律援助相关事项。

  师市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联络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退役军人及其亲属收取任何费用或财物;

(二)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军事秘密和当事人隐私;

(三)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擅自终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四)不得向退役军人以外人员提供法律服务。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由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责令改正,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情节予以处理。

十二  在师市辖区的退役军人有法律援助需求的,可直接向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师市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站提出申请,也可向各团镇(乡、街道)退役军人法律援助联络员提出申请。

十三  退役军人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退役军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及代理证明;

(二)经济困难状况说明及承诺,或系优抚对象证明;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证据材料及其他材料。

十四 下列情况可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一)申请人户籍地、住所地、案件发生地均不在师市辖区的;
    (二)不符合本辖区关于经济困难标准的;

(三)申请的事项超出法律援助范围的; 

(四)无明确的被申请人基本信息或证据材料严重缺失无法认定案件事实的;  

(五)所申请援助的事项已经有关部门给予解决或定论的。  

十五  师市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站接到退役军人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法律援助对象的身份、事实、理由以及提供的证明、证据等材料进行初审,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简单的非诉讼援助事项,可以直接承办;

(二)对于其它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事项,转交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处理。

第十  法律援助机构对退役军人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十  以退役军人身份直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协助的,应及时将案件有关情况通告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站。

第十  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办理退役军人法律援助案件需要协助调查取证的,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及各团镇(乡、街道)退役军人法律援助联络员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积极支持开展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保障,并设立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用于印制法律援助宣传资料、格式文书,办理非诉讼法律援助事项及其他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

二十 对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成绩显著或做出突出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对拒不履行退役军人法律援助义务或疏于履行义务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制定说明:第一师阿拉尔市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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