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共青团委员会>信息公开详细
索引号: tw-2020-00018 发布机构: 共青团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20-08-25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文件政策
关键词:

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的通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群团处,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是增强“四个意识”、践行“两个维护”的重要体现。为更好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进一步提高团内请示报告工作质量,团中央书记处会议研究并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各省级团委及兵团团委领导班子要按照《条例》要求,切实担负起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的主体责任,全面、如实、准确地向团中央请示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分析问题、提出建议。主要负责同志是向团中央请示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对重要请示报告要亲自研究部署、审定把关;分管负责同志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分管领域的请示报告工作具体负责;办公室承担统筹协调、跟踪督办、审核把关的直接责任,是向团中央报送请示报告的直接责任部门和统一出口。

各省级团委及兵团团委要按照《条例》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和自身实际,定期梳理需向团中央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列出请示报告事项清单,逐项明确责任部门、任务要求和完成时限,并抓好贯彻落实。要将执行《条例》的情况纳入日常监督范围,层层压实责任,指导、督促本地区本系统各级团组织严格执行。

各省级团委及兵团团委贯彻落实的阶段性情况请于2021131日前报送团中央办公厅。在执行过程中遇有其他重大问题、重要情况时,应及时向团中央办公厅报告。

团中央办公厅将严格履行请示报告审查、督查职责,建立错情台账。对于向团中央请示报告主体不适当、内容不准确、程序不规范、方式不合理等问题,采取书面反馈、电话提醒、当面约谈、考评通报等方式进行纠正;对不履行请示报告责任,请示报告不及时、不真实,弄虚作假、欺瞒糊弄等情形,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

联系人:刘翔  王天甲

电话:01085212302  85212360  67013305(传真)

共青团中央   

20201023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团的领导,严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推进从严治团,规范团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等团内规章,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共青团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 坚持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摆在首位,把做好请示报告工作作为共青团自觉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证,作为确保全团更加充满活力、更加坚强有力的重要保证,把讲政治要求贯彻到请示报告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 坚持从严治团。既牢记授权有限,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又牢记守土有责,该负责的必须负责,该担当的必须担当。请示报告工作要全面如实反映情况、分析问题、提出建议,既报喜又报忧、既报功又报过、既报结果又报过程,力倡短、实、新文风。

(三) 坚持规范有序。严格按照规定的主体、范围、程序、方式和时限开展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请示报告应当逐级进行,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更高层级团组织请示报告。

第三条请示报告工作一般应当以组织名义进行,特殊情况下可以团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名义代表团组织请示报告。各地各级团组织承担团内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主体责任,团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对请示报告工作负总责。

团中央办公厅负责接受办理向团中央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并做好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地方团委办公室负责接受办理向本级团组织请示报告的事项,并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本地区共青团请示报告工作。

第二章团中央向党中央请示报告事项

第四条在共青团工作中,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针政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团的建设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国家安全、港澳台侨、外交等党中央集中统一管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只能由党中央领导和决策的重大事项,团中央必须向党中央请示报告。

第五条团中央应当向党中央请示下列事项:

(一) 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需要作出调整的政策措施,需要支持解决的特殊困难;

(二) 重大改革措施、重大立法事项、重大体制变动、重大项目推进、重大突发事件、重大机构调整、重要干部任免、重要表彰奖励、重大违纪违法情况处理等;

(三) 召开团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全委会,全国青联全委会,全国学联代表大会,少先队全国代表大会等重大会议有关事宜;

(四) 团中央委员会、常委会、书记处组成,届中增补常委、委员、候补委员;全国青联委员、常委、主席班子组成,届中增补常委、委员,主席、副主席变更;

(五) 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会议、活动,发表讲话、致辞,发贺信、回信、作出寄语,以团中央名义举办论坛、节庆、展会等重大活动有关事宜;

(六) 共青团、全国学联、少先队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全国青联全委会报告,共青团、全国青联、全国学联、少先队等组织章程修改、中长期规划等重要文件有关事宜;

(七) 重大活动、重要政策的宣传报道口径,新闻宣传和意识形态工作中的全局性问题和不易把握的问题;

(八) 出台重大创新举措,特别是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且无明文规定、需要先行先试,或者创新举措可能与现行规定相冲突、需经党中央授权才能实施的情况;

(九) 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但事关重大或者特殊敏感的事项;

(十)重大决策时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情况;

(十一)共青团工作中需要党中央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跨系统统筹推进的重大事项;

(十二)调整中央文件、会议精神的传达知悉范围,使用中央领导同志未公开的讲话、音像资料等;

(十三)其他应当请示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团中央应当向党中央报告下列事项:

(一)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统筹推进共青团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情况;

(二) 党中央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贯彻落实情况,中央领导同志指示批示和交办事项的研究办理情况;

(三) 加强党的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重要情况;

(四) 共青团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

(五) 重要改革、重要规划、重大专项工作开展情况;

(六) 重大敏感事件、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对处置情况;

(七) 共青团工作、青少年群体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舆情;

(八) 共青团和青少年工作中具有在更大范围推广价值的重大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

(九) 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团中央应当向党中央报备下列事项:

(一) 重要团内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二) 书记处同志分工;

(三) 根据规定须报备的干部人事事项;

(四) 书记处主要负责同志离京出差、出访;

(五) 其他应当报备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下级团组织向上级团组织请示报告事项

第八条团组织既要按规定向本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也要按规定向上级团组织请示报告。应当根据事项性质和内容,向负有主要领导职责的一方请示报告,同时抄送另一方。特殊情况下,可以不抄送。

第九条团组织应当向上级团组织请示下列事项:

(一) 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共青团和青少年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上级团组织决定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需要作出调整的政策措施,需要支持解决的特殊困难;

(二) 需要上级团组织授权的重大改革措施、重大体制变动、重大项目推进、重大机构调整、重要干部任免、重大违纪违法情况处理等;

(三) 召开本级团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全委会,青联全委会、常委会,学联代表大会,少先队代表大会等会议相关事宜;本级团的代表大会和全委会的报告,青联全委会、学联代表大会、少先队代表大会的报告等文件;本级团的委员会、常委会、领导班子组成,届中增补常委、委员、候补委员,本级青联委员、常委、主席班子组成,本级学联主席团、委员会组成,本级少工委领导机构组成等人事事宜;

(四) 以上级团组织名义举办的会议、活动有关事宜,邀请上级团组织有关负责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发表讲话、致辞等有关事宜;

(五) 跨区域、跨系统工作中需要上级团组织统筹推进的重大事项;

(六) 涉及共青团形象的重要活动宣传报道口径,以及共青团和青少年工作相关新闻宣传和意识形态工作中不易把握的问题;

(七) 调整上级团组织文件、会议精神的传达知悉范围,使用上级团组织负责同志未公开的讲话、音像资料等;

(八) 重大决策时因对上级团组织有关政策精神认识理解不同而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情况。

第十条团组织应当向上级团组织报告下列事项:

(一)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和重要指示批示,推进本级共青团改革发展的情况;

(二) 上级团组织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上级团组织负责同志指示批示和交办事项的研究办理情况;

(三) 加强党的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包括召开班子民主生活会、接受巡视巡查及整改、发现重大违纪违法等情况;

(四) 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

(五) 重大专项工作开展情况;

(六) 所联系或所在地区团员青年群体的思想和诉求;

(七) 共青团和青少年工作中具有推广价值的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

(八) 共青团工作、青少年群体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舆情,重大敏感事件、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对处置情况。

第十一条团组织应当向上级团组织报备下列事项:

(一)重要团内文件;

(二)领导班子成员分工;

(三) 根据规定须报备的干部人事事项;

(四) 主要负责同志离开工作地出差、出访,参加脱产培训等长期离岗情况。

第十二条团组织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的请示报告事项范围和内容,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请示报告事项清单。

第四章团组织请示报告程序和方式

第十三条团组织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一般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或者传批审定,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或者作出。必要时应当事先报党组织分管负责同志同意。

第十四条请示重大事项必须事前请示。情况紧急来不及请示必须临机处置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职尽责,并及时进行后续请示报告。

定期报告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专题报告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进行,学习贯彻上级团组织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专题报告应当注重反映落实见效情况,不得一味求快。对上级团组织交办的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时限要求报告。突发性重大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并根据事件发展处置情况做好续报工作。

第十五条提出请示应当阐明请求事项及相关理由。报送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对下级团组织请示的重大事项,受理团组织如需以其名义再向上级团组织请示的,应当审慎研究并负责任地提出处理建议,不得只将原文转请示上级团组织。

第十六条上级团组织对受理的紧急请示事项应当尽快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应当主动向下级团组织说明情况。

第十七条报告应当具有实质性内容和参考价值,有助于上级团组织了解情况、科学决策,力戒空洞无物、评功摆好、搞形式主义。报告应当简明扼要、文风质朴,不能含糊其辞、语焉不详,决不能不经核实查证就直接上报。呈报团中央的报告一般在3000字以内,确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附件反映。

第十八条上级团组织应当加强对报告的综合分析利用。对于有推广价值的典型经验做法,可以通过适当形式进行宣传;对于共性问题,应当予以重视并研究解决;对于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吸收、推动改进工作。

第十九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适宜简便进行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对于情况紧急或者重大事项处理尚处于初步酝酿阶段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先行请示报告,后续再以书面方式补充请示报告。

第二十条书面报告视情采用正式报告、信息、简报等方式。信息侧重于报告重大突发事件,需要注意的问题、现象和情况等,应当做到及时高效、权威准确。简报侧重于报告某方面工作简要情况。

第二十一条坚持“一事不二报”,一般不得就同一内容使用多种方式重复报告。上级团组织明确要求正式报告的,不得以其他方式代替。

第二十二条团组织可以利用电话、文件、传真、电报、网络等载体开展请示报告工作。涉密事项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基层团组织开展请示报告工作可以更加灵活便捷、突出实效。

第二十三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办理情形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五章监督与问责

第二十四条团组织应当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向上级团组织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团组织应当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团的重要内容,对下级团组织及其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考核评价。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通报。

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纠错机制,对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中出现的主体不适当、内容不准确、程序不规范、方式不合理等问题,上级团组织应当会同报送团组织的本级党组织及时提醒纠正。

第二十七条实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团组织和团员、团的领导干部以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 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擅自决定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事项,损害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

(二) 履行领导责任不到位,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不重视不部署,工作开展不力的;

(三) 违反组织原则,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的;

(四) 缺乏责任担当,推诿塞责、上交矛盾、消极作为的;

(五) 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请示报告内容不实、信息不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工作要求,不按规定程序和方式请示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是党中央关于请示报告工作的精神在共青团组织、工作领域的具体贯彻,所涉及的具有通用性质的基本概念、基本规范、基本要求均以《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的界定为标准。

第二十九条团的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应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有关规定向本级党组织、所属党组织进行请示报告。

第三十条员应按照团章要求,主动向团组织请示、报告重要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十一条团干部向党组织请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团组织、团干部和团员,应按照军队内相关要求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由团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2020111日起施行。此前制定的有关制度,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共青团中央请示和报告工作规定》(中青办发〔201417号)同时废止

文件解读: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的解读


【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