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tjj-2021-00010 | 发布机构: | |
生成日期: | 2021-01-2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
权力类别 | 行政奖励 | ||
实施依据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41条普查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表彰方案,包括奖励范围、内容、条件、程序和要求等。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的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对审核确定的候选单位和个人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决定并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统计局 | 承办机构 | 统计局 |
实施对象 | 国家机关、个体工商户、个人、企事业单位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90天 | 承诺时限 | 60天 |
咨询电话 | 0997-6351003 | 投诉电话 | 0997-6350073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