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tjj-2020-00062 | 发布机构: | |
生成日期: | 2020-05-2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对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方面的检查
权力事项名称 | 对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方面的检查 | ||
权力类别 | 行政检查 | ||
实施依据 | 《统计法》第三十三条 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责任事项 | 1.告知阶段:监督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进入现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来意。 2.监督检查阶段:现场监督检查,制作检查笔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3.处理阶段:区别三种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是对一般问题,发出统计责令整改意见书;二是对情节性质较严重的问题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按照程序立案;三是对没有发现问题的提出检查结论。 4.事后监管阶段:进行复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师市统计局 | 承办机构 | 综合科(法规教育科) |
实施对象 | 国家机关、个体工商户、个人、企事业单位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15日 | 承诺时限 | 15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50303 | 投诉电话 | 0997—6351003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