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tjj-2020-00058 | 发布机构: | |
生成日期: | 2020-05-2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对统计人员或者集体在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统计调查、统计监督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奖励
权力事项名称 | 对统计人员或者集体在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统计调查、统计监督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奖励 | ||
权力类别 | 行政奖励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76号)第十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第三十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第三十四条 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表彰方案,包括奖励范围、内容、条件、程序和要求等。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对审核确定的候选单位和个人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决定并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师市统计局 | 承办机构 | 综合科(法规教育科) |
实施对象 | 国家机关、个体工商户、个人、企事业单位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15日 | 承诺时限 | 15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50303 | 投诉电话 | 0997—6351003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