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tjj-2020-00057 | 发布机构: | |
生成日期: | 2020-05-2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统计违法行为处分建议权
权力事项名称 | 统计违法行为处分建议权 | ||
权力类别 | 其他类 | ||
实施依据 | 《统计法》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 ||
责任事项 | 1.建议责任: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2.移送责任:将统计违法行为处分建议及时移送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 3.事后监管责任:对书面处理结果归档备查,并跟踪检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师市统计局 | 承办机构 | 综合科(法规教育科) |
实施对象 | 国家机关、个体工商户、个人、企事业单位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15日 | 承诺时限 | 15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50303 | 投诉电话 | 0997—6351003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