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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tjj-2020-00057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0-05-29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统计违法行为处分建议权

权力事项名称统计违法行为处分建议权
权力类别其他类
实施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责任事项1.建议责任: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2.移送责任:将统计违法行为处分建议及时移送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
3.事后监管责任:对书面处理结果归档备查,并跟踪检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师市统计局承办机构综合科(法规教育科)
实施对象国家机关、个体工商户、个人、企事业单位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15日承诺时限15日
咨询电话0997—6350303投诉电话0997—6351003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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