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tjj-2020-00054 | 发布机构: | |
生成日期: | 2020-05-2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统计行政处罚权
权力事项名称 | 统计行政处罚权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统计执法检查机构检查发现或接到统计违法线索举报等,对统计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师市统计局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师市统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师市统计局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结论。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违法对象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关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师市统计局 | 承办机构 | 综合科(法规教育科) |
实施对象 | 国家机关、个体工商户、个人、企事业单位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15日 | 承诺时限 | 15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50303 | 投诉电话 | 0997—6351003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