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tjj-2020-00052 | 发布机构: | |
生成日期: | 2020-05-2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审批师市辖区内的统计调查项目
权力事项名称 | 审批师市辖区内的统计调查项目 | ||
权力类别 | 行政审批 | ||
实施依据 | 《统计法》第十二条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制定机关申请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机关应当受理。 2.审查责任:对统计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公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4.公布责任:及时公布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5.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师市统计局 | 承办机构 | 综合科(法规教育科) |
实施对象 | 国家机关、个体工商户、个人、企事业单位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20日 | 承诺时限 | 20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50303 | 投诉电话 | 0997—6351003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