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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syj-2021-00379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0-12-29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权力事项名称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权力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或者纳入相应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情况,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六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第六十六条  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必要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尽快核实有关情况,及时将事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
  2.调查责任:接到事故报告后,经现场初步判断,发现不属于或者无法确定为特种设备事故的,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或者委托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特种设备事故的事故调查需经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处置责任:事故调查报告报经市级人民政府批复,报省质检局备案。在接到批复之日起10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意见主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送达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并抄送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部门和单位。
  4.监管责任: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后续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实施主体

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承办机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计量科)

实施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

90日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0997-4620997

投诉电话

0997-4611836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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