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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syj-2021-00373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0-12-29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宣传、贯彻国家认证认可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推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实施,推动各项自愿性认证活动的开展

权力事项名称

宣传、贯彻国家认证认可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推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实施,推动各项自愿性认证活动的开展。

权力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依据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实施主体

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承办机构

标准化科(认证认可科)

 

实施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

90日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0997-4620998

投诉电话

0997-4611836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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