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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syj-2021-00360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0-12-29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指定

权力事项名称

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指定

权力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依据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委托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与被委托的检验机构签订行政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被委托的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所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科学、公正、准确,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并对检验工作负责,不得分包检验任务,未经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批准,不得租赁或者借用他人检测设备。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抽样人员和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对监督抽查实施过程及相关机构和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检验机构,必要时可暂停其3年承担监督抽查任务资格,并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申请人提出产品质量鉴定申请,送受理机关。
  2.审查阶段: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3.指定阶段:根据申请人申请鉴定的产品指定相关具备产品质量鉴定能力的质检机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或者社会团体承担鉴定工作。
  5.事后管理阶段: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执行。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实施主体

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承办机构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

 

实施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0997-4620211

投诉电话

0997-4611836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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