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syj-2021-00354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0-12-2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对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行为的行政指导
权力事项名称 | 对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行为的行政指导 | ||
权力类别 | 其他职权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二条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责任事项 | 1.发现异常阶段: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发现企业可能存在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行为情形的,应及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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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第二所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无 |
咨询电话 | 0997-4620221 | 投诉电话 | 0997-4611836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