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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syj-2021-00354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0-12-29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对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行为的行政指导

权力事项名称

对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行为的行政指导

权力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二条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发现异常阶段: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发现企业可能存在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行为情形的,应及时记录;
 
  2.检查核实阶段:根据企业可能存在的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行为不同情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检查人员,采取相应措施,分别进行检查核实;
 
  3.指导阶段:检查人员根据检查核实情况,提出指导意见,并及时记录。                                                                               4.复查阶段:对企业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督促企业整改。对拒不改正的,按照处罚程序立案查处。

 

实施主体

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承办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第二所

实施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0997-4620221

投诉电话

0997-4611836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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