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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syj-2021-00347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0-12-29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动产抵押登记

权力事项名称

动产抵押登记

权力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第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含企业名称核准);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抵押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

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承办机构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

实施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997-4619315

投诉电话

0997-4611836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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