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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syj-2021-00338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0-12-29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查封、扣押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生产经营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原材料、工具、设备和场所

权力事项名称

查封、扣押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生产经营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原材料、工具、设备和场所

权力类别

行政强制

实施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2.决定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3.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

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承办机构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实施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

30日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0997-4617315

投诉电话

0997-4611836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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