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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syj-2021-00324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0-12-29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财物,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权力事项名称

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财物,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权力类别

行政强制

实施依据

《禁止传销条例》 第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责任事项

1.决定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实施本款规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措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2.执行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3.事后监管责任: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作出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

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承办机构

执法监管一科、执法监管二科

实施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

30日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0997-4620177、420178

投诉电话

0997-4611836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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