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详细
索引号: syj-2021-00322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0-12-29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规定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的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权力事项名称

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规定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的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权力类别

行政强制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责任事项

1.催告阶段: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决定阶段: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法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3.执行阶段: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4.事后监管阶段: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执行。
  5.其他责任: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实施主体

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承办机构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

实施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

30日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0997-4620211

投诉电话

0997-4611836

备注



【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