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syj-2021-00322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0-12-2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规定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的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规定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的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
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
责任事项 | 1.催告阶段: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30日 | 承诺时限 | 无 |
咨询电话 | 0997-4620211 | 投诉电话 | 0997-4611836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