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syj-2021-00226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0-12-2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对未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的处罚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未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第九条 制造单位应当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但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可以在使用现场制造,由制造现场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第三十四条 制造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未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的,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特种设备科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90天 | 承诺时限 | 无 |
咨询电话 | 0997-4620997 | 投诉电话 | 0997-4611836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