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syj-2021-00052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1-02-0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对未开封的直销产品,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服务网点拒绝直销员换货、退货或自直销员提出换货或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未予换货、退货和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消费者、直销员要求换货、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服务网点和直销员,不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办理换货和退货的处罚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未开封的直销产品,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服务网点拒绝直销员换货、退货或自直销员提出换货或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未予换货、退货和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消费者、直销员要求换货、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服务网点和直销员,不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办理换货和退货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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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直销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应当自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不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消费者、直销员要求换货和退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办理换货和退货。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第二所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90日 | 承诺时限 | 无 |
咨询电话 | 0997-4620221 | 投诉电话 | 0997-4611836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