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syj-2021-00012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1-01-2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权力事项名称 | 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 ||
权力类别 | 行政奖励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依法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三条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依法行政、社会共治的原则。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加强宣传,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并支持公众投诉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投诉举报奖励主体、奖励范围、奖励标准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奖励对象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2.审核责任:食品药品稽查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奖励金额,填写奖励审批表。 3.决定责任:作出奖励决定,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4.核对责任:综合科根据奖励审批表发放奖金(需上级部门或者财政部门审批的,按规定上报)。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监督执法二科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20日 |
咨询电话 | 0997-4612315 | 投诉电话 | 0997-4611836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