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syj-2020-00031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1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核发食品经营许可
权力事项名称 | 核发食品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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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登记注册科(信用监督管理科)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8.5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72022 | 投诉电话 | 0997-4611836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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