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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syj-2020-00026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0-05-19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资格许可

权力事项名称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资格许可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年9月23日,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59项:除氧舱维护管理人员、客运索道作业人员、大型游乐设施管理安装人员以外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下放后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令第373号发布,2003年6月1日起施行,2009年1月24日修订公布) 第三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办理使用登记。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使用登记的后续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

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承办机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计量科)

实施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

2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997-4620997

投诉电话

0997-4611836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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