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024-2024-00014 | 发布机构: | 商务局 |
生成日期: | 2023-05-1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县域商业建设体系 | |
关键词: |
第一师阿拉尔市2023年度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第一师阿拉尔市(以下简称:师市)县域商业建设,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根据兵团《关于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指每年度用于师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条 师市商务局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资金补助范围、标准和分配方案、组织审核等工作;师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及拨付和绩效评价;师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有关指标的监督考核。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正、中心明确、动态评议、注重绩效”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专项项目要在申报年度内完成。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为已申报第一师阿拉尔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的企业和单位(以下称项目单位)。
第六条 项目单位需向师市商务局申报第一师阿拉尔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申请项目应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有关申报资料(装订成册、每页盖章)一式五份,报送师市商务局:
1、企业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复印件、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
3、商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4、商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会计事务所绩效评价所需资料。
第八条 师市商务局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经初审确定合格后,由师市商务局、师市财政局、师市农业农村局共同进行复核。最后上报兵团商务局评审,经评审确定后的项目,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补助范围和标准等,确定资金补助计划。
第九条 师市商务局负责对拟补助的项目做好公示工作,在政务网专栏上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已享受过同类型中央财政资金扶持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本项扶持资金。
第十一条 根据项目完成进度可预拨补助资金。
第三章 资金补助及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扶持方向:
(一)不得用于支付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包括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评价验收、引入第三方监理等,都不允许列支中央财政资金。
(二)不得用于土建、租金及具有商业地产开发性质项目。关于土建,乡镇集贸市场和物流配送中心项目的地面硬化、顶棚、排水等为改善交易环境所需的必要建设改造是在允许范围内的。
(三)不得用于已申领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邮政、供销合作等单位以及商务部农产品供应链补助资金的项目。
(四)不支持将资金直接投入到村级商业网点,但是可以支持县域商贸流通企业发展连锁经营,完善县、乡、村三级商业网络,将改造提升村级商业网点作为其中一环是在允许范围内的。
第十三条 补助标准:按照兵团商务局《关于做好兵团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兵商务函〔2022〕29号)“各师市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自主研究确定支持标准”的内容,根据师市重点支持方向,确定单个项目最高支持比例不得超过支持年度内新增有效投资额(即在支持年度内符合支持方向且能够在验收时提供齐全佐证材料的投资额)的50%,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600万元。实际补助金额由师市商务局、师市财政局、师市农业农村局及第三方审计根据项目完成新增有效投资额确定补助金额。
第十四条 资金审批流程:根据《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师市发[2022]12号)文件中,第五章第26条规定:中央财政、兵团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和师市本级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需二次分配的,行业主管部门应自收到文件起30日内提出分配建议方案,并根据下列审批权限,按程序报批后,师市财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下达资金。即单个专项分配总额在1000-2000万元之间(不含2000万元)的,按程序提交师市行政常务会议审定。
第四章 项目验收和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后,形成验收文本,包括:验收报告、项目完成总结、项目投资决算、支出凭证及证明资金往来的有效凭证及商务局要求的资料。
根据实施单位提交的相应资料,按照项目建设进度经第三方审核后预拨补助资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根据最终确定的年度内新增有效投资额清算,拨付剩余资金,以保证财政资金安全。
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退出要求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每月定期向师市商务局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师市商务局汇总分析各项目情况后,及时向兵团商务局汇报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无条件配合有职权的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为做好绩效评价提供有效凭证资料,并在完成项目后提供完整的绩效总结。
第十八条 当年有违法违纪行为或有不良信用行为的企业,不得享受专项资金政策。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项目退出项目库、实施单位列入黑名单,按规定扣除或收回财政补助资金,五年内不得申报补助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此期间新修订印发管理办法,本办法自动失效。本办法由第一师阿拉尔市商务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共同解释。
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一师阿拉尔市商务局代章)
2023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