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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00024-2020-00028 发布机构: 商务局
生成日期: 2020-06-01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权力类别其他权力
实施依据《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2016年11月7日起施行)
第九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第三条:商务部是全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受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审查是否属于本单位办理,并提供《备案表》一式三份,查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事项。
2、审核、审批责任:3个工作日内,全面审核申请材料。不予备案,出具《不予备案决定书》;予以备案的,出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企业备案回执单》。
3、送达责任:1个工作日内送达。
4、公示责任:向社会公布。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要求做好日常监管。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师市商务局承办机构贸易综合科
实施对象企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3日承诺时限3日
咨询电话6359052投诉电话12312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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