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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00024-2020-00018 发布机构: 商务局
生成日期: 2020-06-01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拟进出口的易制毒化学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时,未及时终止合同执行或当拟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存在被用于制毒危险时的处罚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拟进出口的易制毒化学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时,未及时终止合同执行或当拟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存在被用于制毒危险时的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五条  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或者得到商务主管部门通知,拟进出口的易制毒化学品可能流人非法渠道时,应及时终止合同执行,并将情况报告给有关商务主管部门。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或当拟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存在被用于制毒危险时,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对已经颁发的进(出)口许可证予以撤销。经营者应采取措施停止相关交易。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申辩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制作调查笔录,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处较大数额罚款的,告知要求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证据、理由、依据,处罚种类、行政处罚履行的期限、方式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期限。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师市商务局承办机构阿拉尔市贸易综合执法大队
实施对象企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15日承诺时限15日
咨询电话6359052投诉电话12312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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