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024-2024-00001 | 发布机构: | 商务局 |
生成日期: | 2023-09-0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财务公开 | |
关键词: |
第一师阿拉尔市商务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新政府会计制度》以及兵团和师市关于财务管理的办法和意见,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工作按照“主体明确、分级负责;预算管理、严格收支;厉行节约、保障重点”的原则实施。
第二章 预决算管理
第三条 预算编制应遵循“编制合法,内容完整,保障重点,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各科室应根据工作任务、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及时向综合科提供相应资料编报下一年度的支出、采购计划和预算。专项经费预算需提供项目名称、金额、绩效目标支撑文件等;固定资产购置、三公经费等支出,由综合科根据经费的需求初审汇总后提交局党组会审定。
第五条 年度预算经批准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预算项目,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无预算和超预算的支出原则上不予执行,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经费的,需报师市财政局调整,需追加预算的应按规定程序报师市。
第六条 财务人员按时履行预决算的编制、报送、信息公开,做到数据真实准确、内容完整,确保账证相符、账
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局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必须及时据实入账,不得截留、隐瞒、挪用,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
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或财政预算内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缴入师市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并坐支、挪用。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所有支出均应纳入预算管理。
第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工资和津贴补贴政策。严禁自行扩大发放范围,擅自设立发放项目和自行提高发放标准。人员经费支出由综合科负责人事、工资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核定标准,报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经组织部、编办、人社局等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公用经费支出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财政部有关开支范围、标准的规定,以年度预算定额标准为依据,实行总额控制,节约使用。综合科负责报账的工作人员,应在收到票据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销业务。
(一)差旅费
1.报销依据:根据《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实施细则>的通知》(师市办发〔2019〕35号)和《转发〈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收缴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师市办发〔2018〕8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2.报销范围及标准
(1)城市间交通费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汽车、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到师市各单位出差,不得要求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丢失不予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或绕道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乘坐汽车、飞机、火车、轮船的舱(席)位等级标准见附件1)。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首选经济便捷的火车作为交通工具。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订(退)票手续费、打包费等可凭据报销。提供报销的飞机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左上角若无“GP”标识的,需在网上进行验真方后可报销。
(2)住宿费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酒
店、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出差人员住宿费核销限额统一执行财政部核定的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住宿费限额标准(详见附件2), 按出差实际住宿天数计算,超出限额部分由个人负担。
出差人员住宿费实行限额凭票核销。出差人员应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根据住宿票据在限额内据实报销。无住宿费票据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3)伙食补助费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核发的伙食补助费用。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统一执行财政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师市核定的区内伙食补助费标准,按规定包干使用,不再报销其他相关费用(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件2)。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或长途班车,连续乘车超过8小时的,
可凭车票按照自然(日历)天数,每人每天加发50元伙食补
助。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工作餐的,必须向接待单位按当地标准交纳伙食费,报销时提供交费依据,不按规定交纳的,按违规违纪论处,且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
(4)市内交通费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市内交通费按到达目的地后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为80元,实行包干使用,不再报销其他相关费用(包括机场专线客车)。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必须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按当地标准交纳相关费用,报销时提供交费依据,不按规定交纳的,按违规违纪论处,且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出差人员由机关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3.报销具体规定
(1)单次出差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交通、住宿等票据应一次性粘贴、填列在差旅费报销单中核销,不得将单次出差发生的费用分次报销。
(2)保险费报销标准20元/人/天,超额部分自理。局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已由单位统一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不得再重复报销各类保险费用。
(3)到基层单位工作锻炼、对口支援、异地挂职的,相关单位不安排伙食的,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50元;相关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
(4)到常驻地以外的地区参加会议、培训的,期间执行会议和培训费的相关制度。按照往返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5)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兵团和师市会议费支出有关规定,会议费已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费用,因此出差人员不再报销会议(务)费等相关费用。
(6)严禁借培训名义参加旅游等活动,如参加常驻地以外地区的培训班统一组织的调研、考察、参观,发生费用的,应将单位书面意见及培训通知报分管师市领导事前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报部门主要领导事前审批。
(7)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因特殊情况无法取得住宿发票的,由出差人员书面说明情况,并经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加盖单位公章后作为凭据,粘贴在差旅费报销单中。
(8)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费用应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核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9)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就近回家探亲或途中经停的,报销需附单位探亲审批表,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在家或经停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10)订(退)票手续费、打包费等单项费用超过50元的,由出差人员书面说明情况并经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加盖单位公章,再予以核报。
(11)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相关会议、培训通知等出差证明材料及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票据。住宿费、机票支出等除特殊情况无法用公务卡结算的,一般需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若未使用公务卡结算的,由出差人员书面说明情况并经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加盖单位公章,再予以核报。
(12)到阿克苏地区、各团镇(不含九团、十团、十二
团、托喀依乡)出差的差旅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详见附件2),按出差实际住宿天数计算,超出限额部分由个人负担,报销住宿费需提供发票。由伙食提供方安排用餐的,应按实际标准支付伙食费,伙食提供方开具用餐非税票据或收款凭证,单位内部食堂出具收款凭证应有编号并加盖财务或收款专用章,凭据形式可自行选择,单位未安排用餐的,需提供在出差目的地附近饭店、酒店用餐的发票或收款凭证,收款凭证应编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收款专用章。
4.报销费用附件:
(1)出差审批单:由出差个人填写,分管领导(市外外出按审批权限报批)审批并加盖公章。出差事由必须填写
详细、具体,注明出差地点、目的、行程安排、交通工具。
(2)报领差旅费计算表:出差人填报,报账员初审、
财务分管领导复核签字。
(3)交通费票据(汽车、火车、飞机票需实名制票据),公务卡结算并附刷卡凭证,财务分管领导审核签字。
(4)住宿费票据:住宿费发票、公务卡结算刷卡凭证(暂未办理公务卡的请使用信用卡或储蓄卡,偏远团镇宾馆确实未开通POS机刷卡业务的须说明情况并附相应付款截图或收据),财务分管领导审核签字。
(5)其它相关附件资料:包括会议、培训、考察、调研等通知文件。
(二)会议费用
1.报销依据:根据《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本级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师市党办发〔2018〕58号)执行。
2.报销范围及标准(见附件3):
(1)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控制,住宿费、伙食费、其他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报销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2)其他费用包括会议室租金、文件印刷费、办公用品费等。
(3)单位召开会议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会议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团镇(乡)、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转嫁或摊
派会议费。
(4)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3.报销费用附件:(1)会议审批单;(2)会议通知;(3)参会人员签到表;(4)定点宾馆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5)发票;(6)其它相关附件资料。会议费用的报销应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
(三)培训费用
1.报销依据:根据《关于印发〈兵团机关培训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兵财行〔2018〕217号、兵财行〔2021〕160号)等规定执行。
2.报销范围及标准: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见附件4)
(1)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5人。
(2)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会餐、宴请;
(3)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
(4)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招待费、会议费;
(5)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3.讲课费执行标准(税后):
(1)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2)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费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本系统内人员授课不发讲课费。
(3)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4)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领导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上述(1)、(2)的标准和路费之和。
(5)授课老师的城市交通费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4.报销费用附件:(1)培训审批单;(2)培训通知;(3)参训人员签到表;(4)资料费用清单;(5)培训机构出具的的培训费用发票和培训费用原始明细单据;(6)电子结算单
(发票)等凭证(不得以现金方式结算);(7)其它相关附
件资料。
(四)公务接待费用
1.报销依据: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兵党办发〔2018〕67号)、转发《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收缴有关事项的通知》(师市办发〔2018〕88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2.接待标准:接待对象应按规定缴纳食宿费。除接待单位安排的一次性工作餐外,接待对象就餐应当自行用餐。由接待单位提供工作餐的,必须向接待单位按当地标准(成本价)缴纳伙食费。
有省部级以上领导参加的公务接待,工作餐标准参照自治区规定执行;厅(局)级及以下的人员参加的公务接待,
工作餐标准为每人每餐不超过80元。工作餐应提供家常菜,
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上烟酒(外事活动、招商引资及邀请专家学者、招待统一战线工作对象、“民族团结一家亲”活动、离退休干部职工慰问等五种特殊情况可以适当饮用地产酒),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公务接待应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3.接待流程:对口接待科室提出申请(派出单位公函或电话通知单)---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领导审批---
承办人承办---承办人员结付并报销费用。
4.报销费用附件:(1)派出单位公函或电话通知单;(2)公务接待审批单;(3)公务接待清单;(4)消费明细单:(《消费明细单》上必须加盖工商户发票专用章,并由经办人员签字);(5)发票。其中以刷卡方式结算的垫付款项,还应提供POS机刷卡小票,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6)其它相关附件资料。
(五)车辆费用
1.原则上所有公务用车须于事前向综合科申请,科室相关业务人员填写派车单上报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待调派,特殊情况下如因出行人数较多或未按时取得公车调派,可按要求进行租赁。
2.租赁方式:按政府采购确定租车公司,按规范合同签订租车合同,明确租车服务有关具体事项。
3.操作流程:因公务活动需租用车辆的,应当一事一批,实行车辆租赁审批制。
用车科室申请---综合科审核---分管领导、局长审批---签订租车合同---出车执行任务---办理资金支付。
4.报销费用附件:(1)公务活动车辆租赁申请;(2)租车合同;(3)发票;(4)其他相关附件资料:出差租车(出差审批单/通知)、或会议租车(会议通知)、主题党日等联谊活动租车(活动计划、方案)等相关凭证。
(六)日常办公物品、办公耗材购置费用
1.日常办公用品、办公耗材由综合科安排专人负责实行定点采购,大宗物品按规定由单位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办公费用报销必须按照发票规定的品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开具发票。若一次性购买办公用品较多,无法在发票中写明,可附上加盖销售单位发票公章的购物清单,发票上未具体写明商品名称或未附清单等一律不予以报销。
2.报销费用所需凭证附件资料:(1)师市本级定点(协议)采购询价单(三方询价)或政府采购网上超市合同、政府采购结算单、成交通知书、验收单等(政采云平台);(2)物品购置清单(收货人签名确认)或发放签领单;(3)发票及收据;(4)其它相关附件资料。
第五章 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 财务收支实行审批制度,对于重大支出事项,必须履行集体审批制度。
第十二条 审批权限
(一)局党组会集中审批权限:一次性支出5000元以上的根据“三重一大”集体决策要求报经局党组集体研究,分管业务领导、分管财务领导根据集体研究意见进行审批。报销时由经办人签字,报账员签字,科室负责人签字,财务核算人员初审,经分管财务领导和单位主要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报销。
(二)分管财务领导单笔金额审批权限:
1.公用经费:一次性支出在5000元以下凭用款请示报科室负责人签批,再由分管财务领导和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报销。
2.专项经费:一次性支出在5000元以下凭用款请示报科室负责人签批,报分管财务领导和单位主要领导审批签字报销。
第十三条 财务支出结算报销审批流程:
(一)公用经费支出结算报销审批流程:经办人申报---报账员签字---科室负责人签字---财务核算人员初审---分管财务领导审核签批---单位主要领导签批---财务报销;
(二)专项项目支出报销审批流程:经办人申报签字---报账员签字---科室负责人签字---财务核算人员初审---分管财务领导审核签批---单位主要领导签批---财务报销;
(三)下属事业单位单位支出报销审核:经办人申报签字---报账员签字---财务核算人员初审---事业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审核签批---局分管财务领导审核签批---单位主要领导签批---财务报销。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按照管理规定,资金结算中除社保、公积金、个人所得税(三方代扣缴费)等需实体户清算的,相应财政拨款支出均应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单位不再存放现金,实体户资金支付均采用转账支付方式。报账人员须日清月结,按时对账,确保账款相符,保证资金安全。
第十五条 费用报销时,应按规定将各种票据依次、分
项粘贴在票据粘贴单上,填清款项用途、大小写金额及填单
日期,经办人员签字,领导审签。对手续不全的报销票据财务人员不予支付。
(一)报销发票(即原始凭证)应具备以下内容:单位名称;填制日期;款项内容(用途)、金额;填制单位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经办人员签字。
凡取得的发票及原始凭证,一般应为正式发票或财政票据,并盖有填制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票据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挖补,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对于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要求提供方予以更正、补充,否则不予报销。
(二)合同、协议原件一式两份,一份作为报销要件的财务支出票据及附件随同记账凭证一同装订;一份视同其他相关资料,由相应负责人登记台账另行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单位实行集中报销制度。局及所属事业单位分设报账员在局综合科统一进行报销、核算。
第十七条 属于公务卡结算范围的,严格执行公务卡消
费、结算、报销制度。报销时,均要求附有POS机刷卡记录
单并与发票保持一致,财务人员方能受理,否则财务人员将拒绝受理。
第七章 往来款项管理
第十八条 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新政府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应收及预付款项)实行“一事一借,责任到人,专款专用”;开展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项债务(应付及预收款项)实行“谁经办、谁审签、谁负责”的原则,并及时进行确认。
往来款项发生后,要及时登记入账,做到业务事项明确、科目运用准确以及账务处理正确。单位财务人员要加强往来款项核查,对账龄长、余额大或余额虽小但往来频繁及非正常项目逐笔逐项分析,逐一与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核对,以双方认定一致的金额入账。对有争议的债权债务,一定要认真清理、查证、核实,明确债权债务关系。
第八章 票据及印章管理
第十九条 局及所属事业单位所用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往来结算票据和非税收入票据,由指定的财政票据专管员申领、开具(使用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和财政电子票据一体化系统),建立票据登记簿,按规定程序发出、回收、核销。
第二十条 支票、电汇单等支付票据由报账人员统一管理,做好登记、保管和填制。
第二十一条 严格履行签字盖章手续。财务专用章必须由报账人员以外的专人管理,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九章 政府采购制度
第二十二条 按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
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随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兵团财政局每年印发的《政府集中
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该严格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开展采购活动,不得无预算、超预算采购,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复的预算金额及用途,积极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及相关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 成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由局综合科牵头,明确专人负责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数量、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单。
对列入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商品目录的小额、零星采购项目,
可以通过电子卖场进行采购。
第二十五条 采购执行:采购预算申请---经会议(领导)审批通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采购---签订合同---组织督促项目实施---组织验收---项目决算支付。
单位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进行合同备案,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付款。合同款项一般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第十章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根据《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师市办发〔2022〕44号),购置固定资产有预算的按照预算编制配置,实行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再进行资产配置审批,没有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原则上不得新增资产。单位采购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固定资产应当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见附件5)。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因机构改革或其他原因发生划转、撤销或合并时,应当对单位资产进行清算。清算工作应当在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调拨、划转和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一章 财务管理责任
第二十八条 局及所属事业单位分别是财务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财务水平。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财务管理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财务、分管业务负责人对财务管理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经办人对财务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财务人员对财务工作负审核责任。
第二十九条 局及所属事业单位各项财务收支都要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要求,对每笔单据报销、资金结算、资产管理、债权债务等逐一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报销凭证或附件不全的报账单据,各单位报账人员有权要求退回纠正、不予报账。财务支出票据经办人是财务报销凭证的直接责任人,对财务支出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时效性等负直接责任;财务分管领导对财务支出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时效性等负监管责任。单位财务核算人员应严格按照财经法规的要求规范财务行为,做到账款相符,账目清楚,单据完整,手续完备,账簿记录准确,凭证装订整齐、平整,并按规定存放,同时接受上级及其他单位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章 附件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师市商务局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出差期间乘坐交通工具标准表
职务\等级\标准 | 乘坐交通工具分级 | |||
飞机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 游船) | 汽车(不含出 租小汽车) | |
副省级以上及相当职务人员 | 头等舱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 /动车商务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一等舱 | 据实报销 |
正、副厅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 经济舱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 /动车一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据实报销 |
其他人员 | 经济舱 | 火车软席(硬座、硬卧),高铁 /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据实报销 |
附件2
师市商务局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省份 | 住宿费标准 |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 伙食补助 费标准 | ||||||
部级 | 司局级 | 其他 人员 | 旺季 期间 | 旺季上浮价 | |||||
部级 | 司局级 | 其他 人员 | 上浮 比例 | ||||||
北京 | 1100 | 650 | 500 | 100 | |||||
天津 | 800 | 480 | 380 | 100 | |||||
河北 | 800 | 450 | 350 | 100 | |||||
山西 | 800 | 480 | 350 | 100 | |||||
内蒙古 | 800 | 460 | 350 | 100 | |||||
辽宁 | 800 | 480 | 350 | 100 | |||||
大连 | 800 | 490 | 350 | 7-9月 | 960 | 590 | 420 | 20% | 100 |
吉林 | 800 | 450 | 350 | 100 | |||||
黑龙江 | 800 | 450 | 350 | 7-9月 | 960 | 540 | 420 | 20% | 100 |
上海 | 1100 | 600 | 500 | 100 | |||||
江苏 | 900 | 490 | 380 | 100 | |||||
浙江 | 900 | 500 | 400 | 100 | |||||
宁波 | 800 | 450 | 350 | 100 | |||||
安徽 | 800 | 460 | 350 | 100 | |||||
福建 | 900 | 480 | 380 | 100 | |||||
厦门 | 800 | 500 | 400 | 100 | |||||
江西 | 800 | 470 | 350 | 100 | |||||
山东 | 800 | 480 | 380 | 100 | |||||
师市商务局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 |||||||||
省份 | 住宿费标准 |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 伙食补助 费标准 | ||||||
部级 | 司局级 | 其他 人员 | 旺季 期间 | 旺季上浮价 | |||||
部级 | 司局级 | 其他 人员 | 上浮 比例 | ||||||
青岛 | 800 | 490 | 380 | 7-9月 | 960 | 590 | 450 | 20% | 100 |
河南 | 900 | 480 | 380 | 100 | |||||
湖北 | 800 | 480 | 350 | 100 | |||||
湖南 | 800 | 450 | 350 | 100 | |||||
广东 | 900 | 550 | 450 | 100 | |||||
深圳 | 900 | 550 | 450 | 100 | |||||
广西 | 800 | 470 | 350 | 100 | |||||
海南 | 800 | 500 | 350 | 1-2月 | 1040 | 650 | 450 | 30% | 100 |
重庆 | 800 | 480 | 370 | 100 | |||||
四川 | 900 | 470 | 370 | 100 | |||||
贵州 | 800 | 470 | 370 | 100 | |||||
云南 | 900 | 480 | 380 | 100 | |||||
西藏 | 800 | 500 | 350 | 6-9月 | 1200 | 750 | 530 | 50% | 120 |
陕西 | 800 | 460 | 350 | 100 | |||||
甘肃 | 800 | 470 | 350 | 100 | |||||
青海 | 800 | 500 | 350 | 6-9月 | 1200 | 750 | 530 | 50% | 120 |
宁夏 | 800 | 470 | 350 | 100 | |||||
新疆 | 800 | 480 | 350 | 120 |
说明:住宿费据实结算,但不得超过以上限额
附件3.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一类会议 | 200 | 150 | 50 | 400 |
二类会议 | 150 | 120 | 30 | 300 |
三类会议 | 80 | 20 | 100 |
附件4. 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
单位: 元/人·天
培训类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场地、资料、 交通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一类培训 | 500 | 150 | 80 | 30 | 760 |
二类培训 | 400 | 150 | 70 | 30 | 650 |
三类培训 | 340 | 130 | 50 | 30 | 550 |
附件5. 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表
资产 类别 | 资产品目 | 数量上限 (台、套、件、组) | 价格上限(元) | 最低使用年限(年) | |||
办公设备 | 台式计算机(含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 | 结合单位办公网络布置以及保密管理的规定合理配置。涉密单位台式计算机配置数量上限为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 的150%;非涉密单位台式计算机配置数量上限为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00%。非涉密单位可根据需求单独配置涉密机,台式涉密计算机配置上限为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0%,单位每个内设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专门用于互联网的计算机1台 | 5000 | 6 | |||
便携式计算机(含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 | 便携式计算机配置数量上限为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0%,外勤单位可增加便携式计算机数量,同时酌情减少相应数量的台式计算机 | 7000 | 6 | ||||
打印机 | A4 | 黑白 | 单位A3和A4打印机的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80%计算,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配置A3或A4打印机。其中:A3打印机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5%计算,原则上不配备彩色打印机,确有需要的,经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计算 | 1200 | 6 | ||
彩色 | 2000 | ||||||
A3 | 黑白 | 7600 | 6 | ||||
彩色 | 15000 | ||||||
票据打 印机 | 根据机构职能和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 3000 | 6 | ||||
办公设备 | 复印机 | 编制内实有人数在100人以内的单位,每20人可以配置1台复印机,不足20人的按20人计算;编制内实有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单位,超出100人的部分,每30人可以配置1台复印机,不足30人的按30人计算 | 35000 | 6年或复印30万张 | |||
一体机/传真机 | 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0%计算 | 3000 | 6 | ||||
扫描仪 | 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计算 | 4000 | 6 | ||||
碎纸机 | 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计算 | 1000 | 6 | ||||
投影仪 | 编制内实有人数在100人以内的单位,每20人可以配置1台投影仪,不足20人的按20人计算;编制内实有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单位,超出100人的部分,每30人可以配置1台投影仪,不足30个的按30人计算 | 10000 | 6 | ||||
办公 家具 | 办公桌 | 1套/人 | 厅局级:4500;处级及以下:3000 | 15 | |||
办公椅 | 厅局级:1500; 处级及以下:800 | 15 | |||||
沙发 | 三人 沙发 | 视办公室使用面积,每个处级及以下办公室可以配置1个三人沙发或者2个单人沙发,司局级办公室可以配置1个三人沙发和2个单人沙发 | 3000 | 15 | |||
单人 沙发 | 1500 | ||||||
办公 家具 | 茶几 | 大茶机 | 视办公室使用面积,每个办公室可以选择配置1个大茶几或者1个小茶机 | 1000 | 15 | ||
小茶机 | 800 | ||||||
桌前椅 | 1个/办公室 | 800 | 15 | ||||
书柜 | 司局级:2组/人 | 2000 | 15 | ||||
处级及以下:1组/人 | 1200 | ||||||
文件柜 | 1组/人 | 厅局级:2000 处级及以下:1000 | 20 | ||||
更衣柜 | 1组/办公室 | 厅局级:2000 处级及以下:1000 | 15 | ||||
保密柜 | 根据保密规定和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 3000 | 20 | ||||
茶水柜 | 1柜/办公室 | 1500 | 20 | ||||
会议桌 | 视会议室使用面积情况配置 | 会议室使用面积在50(含)㎡以下:1000元/㎡;50-100㎡:1200元/㎡;100㎡以上:1000元/㎡ | 20 | ||||
会议椅 | 视会议室使用面积情况配置 | 800 |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