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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00022-2020-00080 发布机构: 水利局
生成日期: 2020-05-31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对未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及超出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确定的范围从事水文活动的处罚



(六十二)

权力事项名称

对未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及超出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确定的范围从事水文活动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具有与所从事水文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所从事水文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装备;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符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敦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

水利局

承办机构

水文水资源监测科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水政监察科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15

咨询电话

0997-6378106

投诉电话

0997-6378104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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