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022-2020-00075 | 发布机构: | 水利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3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五十七) | |||
权力事项名称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
权力类别 | 行政审批 | ||
实施依据 | 《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
实施主体 | 水利局 | 承办机构 | 建设与管理科 |
实施对象 | 企业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20日 | 承诺时限 | 15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78106 | 投诉电话 | 0997-6378104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