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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00022-2020-00075 发布机构: 水利局
生成日期: 2020-05-31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五十七)

权力事项名称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权力类别

行政审批

实施依据

《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

水利局

承办机构

建设与管理科

实施对象

企业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

承诺时限

15

咨询电话

0997-6378106

投诉电话

0997-6378104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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