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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00022-2020-00074 发布机构: 水利局
生成日期: 2020-05-31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五十六)

权力事项名称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许可事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做好解释。

2.审查阶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通过局门户网站公示。涉及相关人重大利益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要求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举行听证。
3.决定阶段: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并告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期限)。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

水利局

承办机构

建设与管理科

实施对象

事业单位、企业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

承诺时限

15

咨询电话

0997-6378106

投诉电话

0997-6378104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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