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022-2020-00068 | 发布机构: | 水利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3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水利工程验收
(五十) | |||
权力事项名称 | 水利工程验收 | ||
权力类别 | 其他职权 | ||
实施依据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2000年1月30人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第二款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三条 第一款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第三条 第三款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第十条 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第三款 :除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 | ||
责任事项 | 1.申报阶段:各项目法人提交内水利工程验收申请报告,一次性告知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
实施主体 | 水利局 | 承办机构 | 建设与管理科 |
实施对象 | 事业单位、企业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质量安全科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20 | 承诺时限 | 15 |
咨询电话 | 0997-6378106 | 投诉电话 | 0997-6378104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