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022-2020-00067 | 发布机构: | 水利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3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
(四十九)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 | ||
权力类别 | 行政征收 |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处理。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缴使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 | ||
责任事项 | 1.公示告知阶段:公示告知缴纳义务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免缴水土保持补偿费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征收阶段: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方式和征收标准,对生产建设项目和生产建设活动的计征方式(面积或者产量)、标准进行核定,并书面通知缴纳义务人。缴纳义务人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后,由实施机关出具合法票据。 3.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促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缴纳义务人尽快补缴,加强对缴纳义务人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 ||
实施主体 | 水利局 | 承办机构 | 水土保持科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厂矿、水利、道路等0.3元/m2,经营性房地产项目1.5/m2。 |
法定时限 | 20日 | 承诺时限 | 14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78121 | 投诉电话 | 0997-6378106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