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022-2020-00066 | 发布机构: | 水利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3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对水资源费的征收
(四十八)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水资源费的征收 | ||
权力类别 | 行政征收 |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 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2年5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3年12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2003年12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公布 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含水力、火力发电取用水),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取水许可,并缴纳水资源费。 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一条,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其中,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河流、湖泊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 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收费单位),按照“谁发放取水许可证,谁征收水资源费”的原则,实行分级征收。 | ||
责任事项 | 1.受理申报阶段:取水单位或个人向负责征收水资源费费的机关报送取水量。 2.审核阶段:收费机关对取水单位或个人报送的取水量进行核实,按相应的标准核算缴费额。 3.决定阶段:开具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送达缴费义务人。不按期缴纳的,加收滞纳金。收费到帐后,开具合法收费票据。 4.事后监管阶段:监督缴费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将费用缴入指定账户。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水利局 | 承办机构 | 财务科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根据《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职工身份地、基本生活地和林地,地表水超定额部分不加收水资源费,地下水超定额部分加收地下水水资源费0.01元/m3;对经营地,地表水全水量加收地表水水资源费0.16元/m3,地下水全水量加收地下水水资源费0.4元/m3 |
法定时限 | 14日 | 承诺时限 | 7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78104 | 投诉电话 | 0997-6378106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