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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00022-2020-00064 发布机构: 水利局
生成日期: 2020-05-31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对行洪障碍物和阻水障碍物的强行清除


(四十六)

权力事项名称

对行洪障碍物和阻水障碍物的强行清除

权力类别

行政强制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8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自199811日起施行。根据20098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4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7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二条 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6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 根据20111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3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710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六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0711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07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

第二十五条 对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防汛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设障者拒不清除,又不承担清除费用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19967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防汛抗洪指挥机构责令设障者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讯抗洪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承担清障费用。对雍水、阻水严重的桥涵、引水口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拆除。讯期影响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抗洪指挥机构的紧急处理决定。

责任事项

1.催告阶段:制作催告书,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2.决定阶段: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行政机关代履行。制作代履行决定书或者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载明代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相关事项等。

3.执行阶段:代履行3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

水利局

承办机构

水政监察科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信息化科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法定时限

14

承诺时限

7

咨询电话

0997-6378123

投诉电话

0997-6378126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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