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00022-2020-00062 | 发布机构: | 水利局 | 
| 生成日期: | 2020-05-31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 关键词: |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废渣等的清理
 (四十四)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废渣等的清理  | ||
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
责任事项  | 1.催告阶段:制作催告书,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2.决定阶段: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行政机关代履行。制作代履行决定书或者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载明代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相关事项等。 3.执行阶段:代履行3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水利局  | 承办机构  | 水土保持科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14日  | 承诺时限  | 7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78121  | 投诉电话  | 0997-6378106  | 
备注  | |||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