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022-2020-00061 | 发布机构: | 水利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3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对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未经同意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的强行拆除
(四十三)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未经同意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的强行拆除 | ||
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补办有关手续;无法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责任事项 | 1.催告阶段:对当事人逾期不拆除行洪障碍物的,制作催告书送达当事人,催告履行义务。 2.决定阶段: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的,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送达当事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 3.执行阶段: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水利局 | 承办机构 | 水文水资源监测科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建设与管理科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14日 | 承诺时限 | 7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78123 | 投诉电话 | 0997-6378126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