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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00022-2020-00049 发布机构: 水利局
生成日期: 2020-05-31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的处罚

(三十一)

权力事项名称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按取水许可条件取水的处罚。应根据水行政处罚立案条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  陈述、申辩。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应依法组织。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标的,以及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送达。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

水利局

承办机构

水文水资源监测科

实施对象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7

咨询电话

0997-6378106

投诉电话

0997-6378102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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