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sjj-2020-00012 | 发布机构: | 师市审计局 |
生成日期: | 2020-05-1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无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关键词: | 审计、处罚 |
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处罚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