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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sjj-2019-00002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9-12-31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职权依据

1.《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十一)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凡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接受审计、配合审计,不得设置障碍。”
 2.《审计法》(主席令48号)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责任主体

第一师阿拉尔市审计局

责任事项

 1.计划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师市批准。下达执行经批准后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阶段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处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3.审计终结阶段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对审计发现案件线索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师市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4.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对本级或者下级财政预决算执行审计情况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要按规定程序向兵团报告。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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