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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3-10-10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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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师阿拉尔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

 

第一师阿拉尔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

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行政复议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三、受案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四、申请条件: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正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五、申请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1)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填写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所地、详细的通讯地址、电话和邮编,并递交身份证复印件,并在申请书落款处签名、捺印。

(2)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填写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全称、住所地、详细的通讯地址、电话和邮编,并递交加盖其单位公章的法人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并在申请书落款处盖单位公章。

(3)申请书一式二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申请书相应增加一份。申请书请用A4纸打印后签字,也可以用黑色签字笔或墨水笔书写,所有材料请统一用A4纸复印,日期请统一填写提交申请书当天的日期。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公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公民死亡证明以及申请人与死亡公民亲属关系的证明。

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委托其近亲属提起行政复议的,应有该公民书面的委托并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同时提交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特殊情况下口头委托的,应当提供该公民限制人身自由地及联系方式,以便核实确认。

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以及系申请人法定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2)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能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承受权利义务的有关证明。

(三)授权委托材料:

如有委托代理人,需填写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捺印)写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代理人为律师的,提供律师事务所函原件及律师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如同一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并提交复议代表推选书。行政复议代表人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复议代表人委托他人代为复议的 ,须提供复议代表人签名或盖章(捺印)的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的授权委托书。复议代表人变更、放弃复议请求,进行调解、和解,应当经被代表人的书面同意。

(四)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许可、确认、处罚等行为的有关证照、决定书、通知书、批文、复函等或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的必要证据资料。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法律文书或未送达法律文书的,应提供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按照“一案一申请”的原则,分别提出申请)(带原件核对)。

(五)证明申请人符合申请复议法定条件(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等)、支持复议请求及申请书中所主张事实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六)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有效的证明材料。

(七)行政复议请求为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人应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已经提出申请,被申请人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未履行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2.因被申请人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八)申请人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提供因行政侵权而造成损害事实的证明材料。

(九)申请人一并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合法性审查的,应指出该依据中有异议的具体条款及理由。

六、办理行政复议咨询点及通讯地址

师市行政复议机关:第一师阿拉尔市人民政府

师市行政复议机构:第一师阿拉尔市司法局(具体负责承办行政复议案件)

当面接待地址:新疆第一师阿拉尔市胜利路1666号第一师阿拉尔市司法局五楼506室

邮寄地址:新疆第一师阿拉尔市胜利路1666号第一师阿拉尔市司法局

邮编:843000

联系电话:0997-4677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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