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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sfj-2023-00011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3-02-17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给付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给付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于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2003年7月21日发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第十一条“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十二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规范性文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办法》(新兵发〔2009〕47号)

第八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七)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八)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九)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十)请求维护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导致婚姻家庭纠纷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十一)未成年人、残疾人权益保护案件;(十二)农民工劳动纠纷案件;(十三)主张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十四)与公民基本生存条件密切相关且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确有必要提供援助的其它事项。

实施对象

公民

承办机构

公共法律服务科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一师阿拉尔市司法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核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审核,作出给予或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对申请人有异议的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3.指派责任:根据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及时制发法律援助案件指派通知书,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4.事后监管责任:跟踪监督案件办理情况,评定案件办理质量,调查处理受援人的投诉。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3.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4.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5.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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