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sfj-2021-00044 | 发布机构: | |
生成日期: | 2021-02-1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对律师违规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样表)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律师违规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行政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二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按照律师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申辩陈述。制作调查笔录,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证据、理由、依据,处罚种类、行政处罚决定履行的期限、方式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期限。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司法局 | 承办机构 | 律公(法援)科 |
实施对象 | 律师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60天 | 承诺时限 | 50天 |
咨询电话 | 0997-4677148 | 投诉电话 | 0997-4677149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