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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sfj-2021-00041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1-02-19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样表)
权力事项名称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
权力类别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依据《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二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四)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1.检查责任: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
2.处置责任:监督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发现的违法情况,并交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核对签名。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允许其说明;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
3.移送责任: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相关材料和结果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第一师阿拉尔市司法局承办机构律公(法援)科
实施对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997-4677148投诉电话0997-4677149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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