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sfj-2021-00040 | 发布机构: | |
生成日期: | 2021-02-1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样表) | |||
权力事项名称 | 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 ||
权力类别 | 行政给付 | ||
实施依据 |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四条 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 ||
责任事项 | 1、申请阶段责任:法律援助事务的承办人申请领取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时,需要一次性告知承办人需要提交的法援案件的有关法律文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承办人提交的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支付法援案件补贴阶段的责任:法律援助机构按照补贴标准及时支付承办人办案补贴。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司法局 | 承办机构 | 律公(法援)科 |
实施对象 |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30个工作日 | |
咨询电话 | 0997-4677148 | 投诉电话 | 0997-4677149 |
备注 |